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浚检一部刑诉〔2020〕288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611198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浚县**村,因殴打他人,于2019年11月15日被浚县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并处罚款2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9日刑事拘留。
本案由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5日23时许,在浚县乡村路白张线将军墓村路口,被告人刘某某酒后驾驶豫FS****小型轿车被李某某驾驶的豫A1****小型轿车发生追尾交通事故,发生事故后被告人刘某某驾车离开现场,李某某驾驶豫A1****小型轿车在后面追赶,双方车辆在将军墓村村内发生二次碰撞,后双方引起打架。经鉴定,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7mg/100ml。经浚县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该事故刘某某承担全部责任,李某某无责任。
本案民事部分事故双方已经达成和解。
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赵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 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浚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拥军
2020年11月16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淇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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