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东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6日21时许,被告人刘某某无证、醉酒驾驶达到报废标准的号牌为琼D6****的二轮摩托车,行驶至东方市八所镇解放西路第一小学前路段时,被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海南祥正司法鉴定服务有限公司鉴定,送检刘某某血样检出乙醇,其浓度为136.3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海南祥正司法鉴定服务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意见书;
4.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轻,从宽处罚,被告人刘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达到报废标准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可以酌定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拘役三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官:马长青
检察官助理:刘霞
2020年5月7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海南省东方市**乡**村**队,联系电话:1509196****;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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