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乐东黎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0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醉酒、未戴安全头盔驾驶琼DW****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行经乐东黎族自治县毛九线46公里200米迎宾南路停车场前路段时,撞到豫HL****、豫H****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后来,乐东黎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依法将刘某某送往三亚市中医院进行抽血取样封存,三亚市中医院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所进行乙醇含量检测,检验出其每100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199毫克(199mg/100mL),超过了《车辆驾驶人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04)规定的醉酒驾车的标准(80mg/100mL),是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红色琼DW****号牌二轮摩托车1辆;
2.书证:常住人口登记表、调派出动单、归案说明、提取笔录、当事人血样、提取相片、扣押物品清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车辆相片、刘某某驾驶人查询结果单、原某某驾驶人查询结果单、琼DW****号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豫HL****号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豫H****号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3.证人原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三亚市中医院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所(2019)毒检字第81、82号;
6.现场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记录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照片、卡口抓拍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道路管理法规,在交通道路上醉酒、未戴安全头盔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官:马神标
书 记 员:陈凌翔
附:
1.被告人刘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镇**村委会**村**队**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3.涉案财物:红色琼DW****号牌二轮摩托车壹辆,现存放于乐东黎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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