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秀检一刑诉〔2020〕Z112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2011968********,汉族,大学本科,海南省*******会秘书长,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海口市秀英区**路***小区**栋**单元***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23日被海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8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秀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1日14时03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酒后驾驶琼A3****号牌小车,沿海口市秀英区**路自南往北行驶至***路口变道行驶过程中,碰撞上同方向逄某某驾驶的琼AB****号牌小车和肖某某驾驶的琼A6****号牌小车,接着逄某某驾驶的小车又碰撞到张某某驾驶的鲁AA****号牌小车,张某某驾驶的小车又碰撞到林某某驾驶的琼A7****号牌小车,造成琼AB****号牌小车乘车人包某某和张某某软组织擦伤及五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对方车主当场报警,刘某某在现场等待交警到场接受调查。民警现场对刘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85mg/100ml。民警随后将刘某某带至海南医学院附属医院进行抽血,经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检测,刘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浓度为123mg/100ml。2020年4月9日,海口市交通警察支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变道行驶时未确保安全,是造成事故的原因,认定刘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逄某某、肖某某、张某某、林某某、包某某、张某某无事故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对上述受损的车辆进行了维修和赔偿,取得了受损车辆车主的谅解,对受伤的包某某和张某某给予10000元赔偿,取得包某某和张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查询信息、证明、到案经过、酒精含量测试报告、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欧阳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危及公共安全,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拘役1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吴梅英
书 记 员:刘 松
2020年7月17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3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