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琼海检一刑诉〔2020〕Z174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822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司机,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廉江市**镇**村**号,现住琼海市**农场**宿舍**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8日被琼海市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2020年6月18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琼海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琼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8日7时40分左右,被告人刘某某驾驶琼C1****号大型营运客车,沿琼海市嘉积镇爱华西路自西往东方向行驶,途经爱华西路超群商厦前公交站处时遇到琼海市公安局执勤民警检查。琼海市公安局执勤民警在检查的过程中发现被告人刘某某所驾驶的琼C1****号大型客车上共计乘客48名,而琼C1****号大型客车的行驶证上核定的载客人数是24人,被告人刘某某驾驶营运客车超载100%。琼海市公安局民警遂现场口头传唤被告人刘某某到琼海市交警大队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大型客运车(相片);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常住人口查询、归案情况说明、办案说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视频截图、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等;
3.证人证言:莫某某、涂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从事旅客运输,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大型客运汽车,核载24人,实载48人,超载100%,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琼海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吴 露
检察官助理:李源璐
2020年6月22日
附: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琼海市**农场
**宿舍**号,联系方式:186898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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