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泽检刑一刑诉〔2021〕14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882198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淮安市淮安区**镇**村**组**号。被告人刘某某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7月29日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被告人刘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洪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25日20时35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酒后驾驶沪CN****号牌小型越野客车,沿淮安市洪泽区洪泽湖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洪泽湖高级中学东侧路段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15.2MG/100ML。 

被告人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驾驶车辆照片;

2.​ 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3.​ 证人莫某某证言;

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江苏淮工车辆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制作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在公共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万  滔

  检察官助理张海燕

2021年2月24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