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渭临检二部刑诉〔2020〕186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101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镇**村**组,农民。现住临渭区**小区**号楼**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0日23时20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酒后驾驶陕AN9***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渭南市临渭区宣化路百富商城东门对面的村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宣化路口时,被民警当场依法查获,经呼气酒精测试后将其带至渭南市妇幼保健院提取血样,经检验,刘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9.42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案件来源和查获经过、被告人供述及辩解、现场查获、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单、提取血液样本照片、呼气酒精测试结果、血样提取登记表、酒精浓度检验意见书及告知笔录、被告人驾驶信息、车辆信息查询结果、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信息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燕
检察官助理:冯艳玲
(院印)
2020年7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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