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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渭临检二部刑诉〔2020〕140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2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蓝田县**镇**村,农民,现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小区****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5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酒后驾驶陕EAA***号二轮踏板摩托车沿渭南市临渭区金水路由南向北行驶到西南京路十字北边时,被临渭交警大队三中队民警当场依法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后将其带至渭南市妇幼保健院提取血样,经检验,刘某某因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5.43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案件来源及查获经过、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现场查获、呼气测试、提取血液样本照片、呼气酒精测试结果、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告知笔录、被告人驾驶信息查询结果、被告人行驶信息查询结果、户籍信息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燕

检察官助理:冯艳玲

(院印)

2020年5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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