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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丹检二部刑诉〔2020〕137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6011972********,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丹江口市税务局**,出生地湖北省丹江口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丹江口市**路**号**栋**号,住湖北省丹江口市**路**号**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1日被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被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9日晚,被告人刘某某在其位于丹江口市的家中喝完酒后,独自驾驶鄂C****8号白色“起亚牌”小型轿车沿316国道由丹江口市往武当山特区方向行驶,行至武当山特区老营路火车站广场路段倒车时,与周某某摆放在摊位上的遮阳伞等物品发生碰撞,双方协商赔偿事宜未果后周某某报警称刘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公安局接警后指派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处警,民警处警后欲对刘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遭到刘某某拒绝。后经民警对其口头传唤,将其带至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交通警察大队后,刘某某积极配合检查,经对刘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152.9mg/100mL。2019年10月2日,经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刘某某血液中检验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45.82mg/100mL,为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周某某、王某某的证言;3.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5.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勇

检察官助理:费梓炀

2020年7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丹江口市**路**号**栋**单元**室,联系电话1319726****。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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