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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京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京山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京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检一部刑诉〔2020〕116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8211982********,土家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门市京山市,住京山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京山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9日被京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京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刘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2日18时10分许,被告人刘某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行驶至G347+815KM路段时,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1.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呼吸式酒精检测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涉案车辆情况说明、涉案车辆照片、呼吸酒精检测报告、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情况说明、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等书证;2.证人顾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荆门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及鉴定意见通知书;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抽血视频光盘1张;同步讯问录音录像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京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赵容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电话151671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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