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当检二部刑诉〔2020〕122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7241965********,汉族,小学肄业,务农,住湖北省当阳市**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8日被当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当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9日19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淮海”牌电动三轮车从湖北省当阳市玉阳城区往当阳市两河镇麦城村行驶,行至汉宜路老胡场集镇路段,撞倒前方行人王某某,致王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经鉴定,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0.06mg/100ml,属醉酒驾驶,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刘某某的电动三轮车为正三轮轻便摩托车,属于机动车。
事故发生后王某某报警,被告人刘某某在现场等待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张某某、赵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乙醇含量检测报告、事故责任认定书等鉴定意见;5.现场车辆照片等勘验、检查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巧俊
2020年7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当阳市**镇**村**组家中,联系电话183723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相关材料1份。
3.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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