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枣检刑诉〔2020〕191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831970********,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出生地湖北省枣阳市,住枣阳市**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9日被枣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枣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7日21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沿306省道由西向东行驶至枣阳市平林镇柴家湾村二组路段时,因与他人发生纠纷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经鉴定,从送检的刘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其酒精含量为187.42mg/100ml,为醉酒后驾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现场、提取血样照片等物证;2.查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3.证人杜某某的证言;4.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李勇
2020年5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379764****。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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