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二部刑诉〔2020〕197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182199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武穴市,无业,住武穴市**镇**村**号。2016年11月10日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武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日经武穴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6日4时40分许,被告人刘某甲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由武穴市窝陂塘路北至南方向行驶,当车行至老电视台菜场路段,与同向停放在路中间刘某乙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尾部发生碰撞,造成被告人刘某甲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后交警大队民警将被告人刘某甲带到武穴市人民医院进行抽血检测。经检测:被告人刘某甲在事发当时血液酒精浓度为187.94 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经武穴市交警大队事故认定小组认定:被告人刘某甲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刘某甲已赔偿被害人刘某乙经济损失。
被告人刘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户籍资料、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武穴市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书、检查报告单、人民调解协议书、前科材料查询证明、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被害人刘某乙陈述;3.被告人刘某甲供述和辩解;4.黄冈中泽法医司法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甲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甲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云萍
2020年5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武穴市**镇**村**号,联系电话1347765****;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
5.视频光盘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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