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检一部刑诉〔2020〕3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021980********,苗族,中专文化,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住湖南省凤凰县**镇**郡**栋**。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凤凰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2日被凤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凤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0晚上21时许,被告人刘某某与朋友在凤凰县**镇**垅**馆吃夜宵,席间刘某某喝了一瓶90ml装的稻花香白酒。当晚22时30分许,刘某某无证驾驶牌照为湘**号普通两轮摩托车行至凤凰县沱江镇新田路环形岛至武警总队路段时,被正在执勤的公安局民警查获。经湘西州龙腾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某的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23.084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传唤证、取保候审文书、户籍资料、现场照片、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抽血照片、驾驶证、行驶证信息查询结果单;2、证人滕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司法鉴定意见书;5、其他证据:到案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坦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所述,建议对被告人刘某某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凤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涛
(院印)
2020年11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住凤凰县**镇**郡**栋**。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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