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桂检刑检刑诉〔2020〕188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21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湖南省桂阳县,户籍地桂阳县**镇**村**组,现住桂阳县**街道**小区**栋**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9日被桂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4日被解除取保候审,2020年8月11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桂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0日晚,被告人刘某某饮酒后驾驶摩托车从桂阳县龙潭街道阳光小区驶往桂阳县第一人民医院,途经桂阳县妇幼保健院门口路段时与行人袁某某相撞,造成车辆受损,刘某某、袁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桂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刘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经湘南学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被鉴定人刘某某血液中乙醇定性呈阳性,乙醇定量为201.4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说明、事故车辆痕迹勘验检查表及照片、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事故车辆领取通知书、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户籍资料、病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通知书;2.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3.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照片;4.证人证言:证人袁某某的证言;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书华
检察官助理:孟星
2020年9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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