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桃检二部刑诉〔2020〕448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9221988********,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住湖南省桃江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6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2月4日被桃江县公安局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益阳市桃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日13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桃江县**镇**村的家里吃午饭时饮用了牛栏山白酒。当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湘A*****的比亚迪S6小型越野客车从家里出发前往桃江,行驶至S206文家渡路段时,被桃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民警现场对被告人刘某某进行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乙醇含量为103毫克/100毫升。后民警将被告人刘某某带至桃江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液送检。经益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从送检的被告人刘某某血液中检验出乙醇成分,其中乙醇含量为140.3mg/100ml。
2020年11月2日,被告人刘某某被桃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当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血样提取登记表、到案经过等书证;2.血液中乙醇浓度检验鉴定报告;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国家交通管理制度,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刘某某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桃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龙益才
检察官助理:鲁欢存
2020年12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1703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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