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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涟检公诉刑诉〔2019〕341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31984********,汉族,初中文化,娄底**4S店销售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村,住娄底市**开发区第**工业园**4S店宿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5月22日被涟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月3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次日由涟源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涟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1日晚,被告人刘某某和朋友在娄底市娄星区秀石街“**”夜宵店吃夜宵、喝酒,其中刘某某喝了一瓶半啤酒。吃完夜宵后,刘某某驾驶其牌号为湘K9918D小型轿车从娄底市娄星区双江收费站上长韶娄高速去涟源市龙塘镇,当晚22时许,刘某某驾车在长韶娄高速桥头河收费站下高速时被高速交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刘某某血样中检测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00.3l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酒精吹气检测结果等书证;2.血样提取登记表;3.鉴定意见;4.视频资料;5.证人刘某乙的证言;6.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涟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谭周中

2019年6月24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2738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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