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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公诉刑诉〔2020〕73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0年8月3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4198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衡东县**镇***村*组**-**号,居住地:衡东县**镇**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5月8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衡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5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4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在本县**镇沿**路自北往南行驶,行至**路与**路口时被公安民警查获,民警对刘某某现场进行酒精呼吸测试,测试结果为131mg/100ml,随即将刘某某送衡东县人民医院进行抽血送检。经湖南锦程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某的血液乙醇浓度测定为120.1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到案经过、户籍材料等书证;2、证人胡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刘某某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龙伟

年五月十一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4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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