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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刑检刑诉〔2019〕882号

被告人刘某甲,曾用名刘某乙,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811979********,汉族,专科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湖南省长沙市浏阳市**街道**组**号**。2017年12月25日,因串通投标被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2019年7月2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17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3日晚上,被告人刘某甲和朋友在长沙市天心区恒盛世家小区里的**菜馆吃晚饭时饮酒。当晚22时00分许,被告人刘某甲酒后驾驶湘******号牌小型汽车在长沙市雨花区沿木莲路由西往东行驶至曙光路口时,被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雨花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刘某甲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和行驶证复印件、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明等书证;2.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3.检验报告;4.现场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建议对被告人刘某甲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柳媚

2019年9月18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联系方式:1868481****)现取保候审在家。

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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