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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定西市临洮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定西市临洮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一部刑诉〔2020〕168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427198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定西市临洮县,住临洮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临洮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10日被临洮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洮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7日22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酒后驾驶甘J**号“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沿G212线由南向北行驶至G212线93公里处时,与由北向南行驶的由潘某甲驾驶的甘JN7150号“五菱牌”轻型普通货车相撞,致两车受损。经鉴定,被告人刘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85.46mg/100ml,属醉酒驾驶。

1受案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潘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潘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甘肃方圆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检测报告书等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法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并负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洮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殷亦君

2020年11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临洮县**镇**村**社**号

2.案卷材料1册、证据目录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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