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检刑检刑诉〔2020〕143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2年****5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204021972********,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号**单元**6室,住址同户籍所在地。1999年因抢劫罪被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20年4月2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9日22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醉酒后驾驶甘D*****号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从白银区**路北口“***”火锅店附近出发,送朋友孙某某回家。途中因行驶问题与陕A*****的驾驶员王某某发生争执,争执过程中王某某发现刘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要报警,刘某某驾车逃逸,后王某某报警后驾车跟着刘某某,跟至白银区**路附近时,王某某驾车堵截刘某某,刘某某掉头逃逸时与停在路边的被害人陈某某的甘D*****小型轿车相撞后继续逃逸,后经过**小区右转至**蛋糕店门前路段时,经证人王某某报警后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白银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4.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案情说明等书证;2.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4.证人孙某某、王某某的证言5.白银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全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一款、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石楹倩

2020年930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在白银市白银区**路**号**单元**室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二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