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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礼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礼县人民检察院

礼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礼检刑检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农民,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8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礼县,住礼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2月26日被礼县公安局取保候审,7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甘肃省礼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5日18时许,刘某某在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搭载张某某(男,汉族,身份证号码:6226281983********)行驶至礼县**路段时,因驾驶人刘某某操作不当,致使车辆侧翻,造成刘某某、张某某不同程度受伤,摩托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经礼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某不承担责任。

经甘肃天信司法鉴定所鉴定:所送检的刘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75.2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其照片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为打击犯罪,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礼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石玮              

                                  2020年8月5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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