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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公诉刑诉〔2019〕720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非中共党员,非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号码4307031986********,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机修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镇**村**组,现住福建省长乐区**镇**村**厝**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9日被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16日被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27日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8日22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为闽******的小型汽车,途经长乐区金峰新世纪幼儿园附近路段时,与陈某某逆向驾驶的无牌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陈某某受轻微伤,电动车受损。长乐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第35018242019000126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负次要责任。后被告人刘某某被带至长乐区医院抽取血液并送检。经福建晟蓝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刘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18.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报告书、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协议书、呼气酒精测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血液提取照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现场平面示意图、机动车驾驶证和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详细信息、被告人刘某某驾驶证信息。

2.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陈述材料;

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福建晟蓝司法鉴定所【2019】醇鉴字第184号乙醇含量鉴定;

5.被告人刘某某指认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审理,对被告人刘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天,适用缓刑 ,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爱云

2019年12月3日

附:

1.​ 被告人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镇**村

2.移送本案卷宗壹册计55页。

3.同步录音录像光盘1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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