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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前检公诉刑诉〔2019〕119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6年****日出生,民身份证号码152221196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科右前旗乌兰浩特市**家园**号楼**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48日被科右前旗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科右前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7日23时10分,被告人刘某某醉酒后驾驶蒙F**号**牌小型汽车行驶至科右前旗**沟**村北侧路口处时,被巡逻民警发现并查获,经检测,刘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5.31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户籍证明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酒精检测报告;4.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科右前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险峰

2019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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