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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科左后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科左后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后检一部刑诉〔2020〕255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32000********,蒙古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左翼后旗(以下简称科左后旗)**镇**村**屯**组,现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左后旗**镇**村**屯**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1日被科左后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被科左后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科左后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日19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酒后驾驶比亚迪牌小型轿车(车牌号:蒙G*****)从科左后旗甘旗卡镇商业广场到体育广场,驾驶车辆在跑道上行驶,后沿科左后旗甘旗卡镇新村水泥路由北向南行驶时,遇交警设卡拦截,被告人刘某某驾驶车辆逃跑过程中因剐蹭到路边垃圾箱无法行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2019年10月5日,经通辽市秉信司法鉴定所鉴定,案发当日被告人刘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20.86mg/100ml 。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户籍信息、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查获记录、犯罪嫌疑人归案说明、现场酒精检测报告单、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机动车照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附采血照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等;

2.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 

3.通辽市秉信司法鉴定意见书通秉司鉴〔2019〕酒鉴字第2327号检验意见书

4.视听资料:被告人刘某某询问光盘1张、查获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科左后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春阳

检察官助理:韩秀梅

2020年7月22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住址地;

2.案卷材料卷宗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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