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绥阳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绥阳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黑绥阳检一部刑诉〔2020〕108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10851978********,汉族,高中文化,出生地黑龙江省穆棱市**镇,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穆棱市**林业局**林场委**组**号,住黑龙江省**林业局**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黑龙江省穆棱林业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19日被黑龙江省穆棱林业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黑龙江省绥阳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9月17日被黑龙江省穆棱林业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穆棱林业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5日下午4时左右,被告人刘某某酒后驾驶自己的黑C****2号别克牌小型轿车从**乡出发在行驶到**村附近时,大概是5点半左右,被告人刘某某在道路右侧正常行驶,当行驶到三岔民新屯的岔路口时(穆棱泻洪路5公里500米处),看见一辆带后箱的吉普车从岔路行驶出来上主路行驶(高某某驾驶的吉普车),然后刘某某按喇叭,对方没停车直接行驶上主路了,刘某某踩刹车,刹车没停住,与高某某驾驶的212型吉普车撞到一起了。

交警当场对刘某某进行呼气酒精检测,酒精含量为117mg/100ml。经牡丹江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对刘某某的血液进行乙醇含量鉴定,鉴定意见为: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8.2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依法扣押的机动车照片;

2.书证被告人刘某某户籍证明;

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

4.牡丹江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牡)公(刑技)鉴(毒化)字[2019]416号鉴定文书;

5. 黑龙江省博大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黑博【2019】交司鉴字第1903-1号;

6. 黑龙江省博大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黑博【2019】交司鉴字第1903-2号;

7.牡丹江市回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书,牡回民[2019]临司鉴字1-149号;

8.穆棱林业地区公安局交警大队所做的现场勘验笔录、方位示意图及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饮酒后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五条之规定对其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绥阳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亚军

2020年9月23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黑龙江省**林业局**小区**号楼**单元**室;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