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翁检一部刑诉〔2020〕Z101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291988********,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翁源县,住,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翁源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3日被翁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5日被翁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翁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日晚上23时许,犯罪嫌疑人刘某某与冯某某(其内兄)在翁源县城康乐路“月半湾”休闲中心里闲聊,后打电话叫来外卖吃夜宵,两人边吃夜宵边喝酒,其中刘某某喝了约二两药材酒和半瓶青岛啤酒。到3日凌晨1时许,刘某某就驾驶粤F32****宝马小客车回文体广场对面的租住处。途经建设一路原地税局门口路段时,其驾驶的小客车先碰撞到道路右边的花池、警示牌和警示灯,后再碰撞到左边道路中间的金属隔离栏,但其没有停车也没有报警,而是继续驾车逃离了现场,直接回到出租屋住处睡觉了。现场有目击群众报警,交通民警马上出警到现场进行勘查,并调取附近监控查找肇事者,后发现驾车者是刘某某,疑似酒后驾驶机动车。到3日上午9时许,民警终于将仍在睡觉的刘某某抓获,并将其带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对其进行人体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测试,结果为104毫克/100毫升,接着又将其带至翁源县人民医院急诊科抽血取样,经鉴定检测乙醇出成份含量为100.8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相关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并发生致道路交通设施和车辆毁坏的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对其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翁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德聪
2020年6月10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130****1909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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