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茌检二部刑诉〔2020〕123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524196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聊城市茌平区**街道**村**号。2016年12月28日,因酒后驾驶被聊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茌平大队行政处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日被聊城市公安局茌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聊城市公安局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普通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6日14时50分左右,被告人刘某某酒后驾驶湘******号小型轿车,沿聊城市茌平区湖西路由南向北行驶,行至**路**路交叉路口处时,被交警查获。经检测,在被告人刘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1.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证复印件等书证;2.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理化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德义
2020年11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茌平区温陈街道刘佩村209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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