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莱检一部刑诉〔2020〕245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6821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及户籍地山东省莱阳市,住莱阳市**街道**村**号。2020年9月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莱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莱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某于2019年3月6日19时35分许,酒后驾驶鲁******小型轿车沿莱阳市金山大街由西向东行驶至莱阳市鹤山小区**处,被莱阳市公安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被告人刘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37.1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理化检验鉴定报告;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莱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赵丽君
检察官助理高书婷
2020年11月6日
附件: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案卷材料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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