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营站检公诉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121********1215,汉族,初中文化,住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县某某村六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营口市公安局站前区公安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日被该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营口市公安局站前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于2020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同意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签署具结书,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0日21时44分,被告人刘某某酒后驾驶辽L*****灰色比亚迪牌小型普通客车,沿辽河大街由东向西行驶至市委门前时,被执勤民警拦下,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测试结果为131mg/100ml,遂带其到营口市中心医院采血,经辽宁正大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9.6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赵镁山
检察官助理:付慧辰
2020年6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刘某某取保候审于现在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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