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灞检一部刑诉〔2020〕308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610114197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西安市阎良区**栋**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4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2日23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酒后驾驶陕A****F号长安牌小型轿车沿西安市东三环由南向北行驶至东三环与中固石油加油站丁字口时,被公安人员查获,经陕西省西安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血醇浓度为256.1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2、血醇检验报告。
3、查获经过、车辆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户籍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其三个月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成辉
2020年12月1日
附: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灞桥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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