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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雁检二部刑诉〔2020〕713号

被告人刘某甲,曾用名刘某乙,男,汉族,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51963********,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陕西省西安市户县**镇**街**号,住址同户籍所在**,2020年7月2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1日23时30分,被告人刘某甲饮酒后驾驶牌号陕A****K白色比亚迪牌小型客车,沿丈八东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子午大道十字西约1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刘某甲体内血醇浓度为99.66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归案经过、户籍证明、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及机动车信息查询单;2.鉴定意见:血醇检验报告;3.指认笔录及照片;4.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且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故建议判处其拘役一个半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颖

2020年9月2日

附:

1.被告人现在住所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77250****;

2.案卷二册,光盘一张;从宽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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