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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西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西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76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623197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西畴县,住****村民委*****号,1996年10月11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云南省砚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31日被西畴县公安局立案侦查,于2020年2月20日被西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云南省西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7日20时39分,西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在西畴县**镇**路***路段执法执勤,发现刘某某有饮酒驾车嫌疑,现场使用呼气酒精检测仪对刘某某进行呼气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血液酒精浓度是87.4mg/100ml。2020年1月20日经云南永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08.1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前科劣迹查询、网上查询记录、到案经过、取保候审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

2.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呼气酒精测试结果单;

4.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西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元富

2020年9月10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刘某某现在家,联系电话:1357769****;

2. 案卷2册;

3. 起诉书8份、量刑建议书4份、证据提纲2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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