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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岫检公诉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231985********,满族,中专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及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现住址岫岩满族自治县**镇**村**组**号。因交通事故后逃逸,于2019年11月11日被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3日被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0日20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辽C****J丰田牌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岫岩满族自治县岫岩镇荷花市场国泰药房门前路段时,将相对方向行走的被害人徐某某撞倒后驾驶车辆逃离现场。刘某某于2019年11月11日1时许经民警传唤到案并被提取血样。经海城市正骨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刘某某血液中检出酒精成分,其含量为98mg/100ml。

2019年11月21日,被告人刘某某与被害人徐某某达成民事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员档案、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等相关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周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海城市正骨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岫岩满族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衣浩
助理检察员:齐林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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