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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邵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邵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邵东县院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1198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邵东县,现住邵东县**街道**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邵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月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邵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2日19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饮酒后,驾驶桂******小型客驾车从邵东县昭阳大道“旧时光”饭店出发,车辆行驶至邵东县昭阳大道和建设路交叉口时被邵东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娄底市星光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7.36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血液酒精浓度测试结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刘某某血样提取笔录、刘某某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涉案车辆行驶证复印件及保险单复印件、户籍证明、到案经过;2.证人证言:证人唐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二个月至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程赟

2020年1月7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397397****。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39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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