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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潼检刑诉〔2020〕98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231986********,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潼南区,住重庆市潼南区**街道办事处**村10组**号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17日被潼南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潼南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22日22时许,刘某某饮酒后驾驶渝CY****小车从潼南江北新城向老城行驶,行至莲花大桥南桥头被交警拦下作呼气酒精检测后,被送至潼南区人民医院抽取静脉血液。经重庆法医验伤所鉴定,刘某某静脉血液乙醇含量为146.9mg/100ml。到案后,刘某某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赖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夏曦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0236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散件一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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