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潼南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22日22时许,刘某某饮酒后驾驶渝CY****小车从潼南江北新城向老城行驶,行至莲花大桥南桥头被交警拦下作呼气酒精检测后,被送至潼南区人民医院抽取静脉血液。经重庆法医验伤所鉴定,刘某某静脉血液乙醇含量为146.9mg/100ml。到案后,刘某某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赖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官:夏曦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0236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散件一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