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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金塔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金塔县人民检察院

金塔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一部(公诉)刑诉〔2020〕85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21231972********,汉族,初中文化,无前科,甘肃省金塔县人,无业,户籍地酒泉市金塔县**镇**村**组**号,住甘肃省金塔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9日被金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财荣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5日1时10分许,被告人刘财荣酒后驾驶悬挂其他车辆号牌的小型轿车,沿原省道214线由东向西行驶至金塔县宏运矿业公司路段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刘财荣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5.72mg/100ml。

被告人刘**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财荣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认罪态度好,自愿认罪认罚,但刘财荣此次系酒后驾驶套牌机动车。综合考虑以上因素,建议对刘财荣在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的幅度内裁量刑罚,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刑事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 致

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晓英

2020年9月17日

附:1.被告人刘财荣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6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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