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刑检刑诉〔2019〕319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221980********,专科文化,无业,户籍地长沙市岳麓区**镇**村**村**组**号,现住长沙市芙蓉区**栋**单元**房。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2016年9月2日,被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行政处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4月4日被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2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刘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刘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7日22时41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醉酒驾驶湘******号牌小型汽车沿车站路由南往北行驶至桂花路口时,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6.2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血样提取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又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故建议对被告人刘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洁玉
2019年4月25日
附:1、被告人刘某某1331731****现被取保候审;
2、移送案卷壹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