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一部刑诉〔2019〕415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3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尉氏县***,现住河南省长葛市***,群众。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20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许昌市长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月**日20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醉酒后持C1证驾驶豫******号小型汽车沿学苑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学苑路立交桥西口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2019年1月14日许昌建安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许鉴司鉴所【2019】毒鉴字第11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被告人刘某某血液样品中乙醇含量为102.81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葛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闫保勇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附:
1.被告人取保候审于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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