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一部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5281966********,汉族,文盲,务农。出生地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住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8日被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4日15时许,被告人刘某甲在家中饮酒后驾驶鄂E3J761号“三雅”牌普通两轮摩托车沿318国道由西向东往贺家坪集镇方向行驶。15时54分,行驶至1390KM+50M处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酒精含量为205mg/100ml。经采集被告人刘某甲的血液并送宜昌仁和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刘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4.97mg/100ml,已达醉酒驾驶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现场照片等书证;2.证人刘某乙的证言;3.宜昌仁和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4.视听资料;5.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诉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覃燕妮
检察官助理:上官诗洁
2020年6月24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镇**村**组**号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叁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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