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州检一部刑诉〔2019〕455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04********161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安徽省阜阳市人,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镇**村***队**号。被告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阜阳市公安局综合执法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阳市公安局综合执法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3日4时45分,被告人刘某某醉酒后驾驶皖KM****小型客车沿阜阳市颍州区清河东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莲池社区党群服务中心路段时,碰撞到机非隔离护栏,致护栏、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刘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213.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白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卷内证据及指控的事实均无异议,且自愿认罪认罚,适用速裁程序,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邵利云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镇**村***队**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光盘一张,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证人白某某不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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