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阿克苏市检刑检一部刑诉〔2020〕582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8198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市,住新疆阿克苏市**社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1日被阿克苏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8日被阿克苏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阿克苏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05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刘某某和同事在阿克苏市**附近的一家川菜馆饭店吃饭,吃饭期间饮酒,于21时许,被告人刘某某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新NP****号车,从**工地的后门行驶至**十字工地前门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刘某某的血液中检出酒精成分含量为229.28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亦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杨
2020年10月23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已逮捕,羁押在阿克苏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1册;
3.起诉书8份,量刑建议书2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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