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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城阳检一部刑诉〔2020〕433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12827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镇**村委**庄,住青岛市城阳区**村**号。2020年3月1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5日23时15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饮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青岛市城阳区天风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佳兆业路口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其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217mg/100ml,系醉酒驾驶。经民警电话通知,被告人刘某某于2020年3月17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归案情况说明、报案抄录、查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章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乙醇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该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该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宋君晓

2020年9月16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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