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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青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青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一部刑诉〔2020〕420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211970********,汉族,小学文化,青州市**镇**村农民,住**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日被青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日19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上路行驶,在S228省道**镇**村路段与李某某驾驶的鲁******轻型普通货车发生交通事故。经理化检验,被告人刘某某静脉血中酒精含量为107.27mg/100ml。

经青州市交警大队事故认定,被告人刘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案涉民事赔偿已处结。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人口信息,无犯罪记录证明,抓获经过、破案经过,检验鉴定结论告知书等;2.证人李某某证言;3.被告人刘某某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理化检验报告,事故责任认定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无视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无证驾驶无牌机动车辆上路行驶,危害了公共安全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建国

2020年8月6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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