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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靖宇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靖宇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一部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622********0079,汉族,初中文化,靖宇县某公司工人,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山市靖宇县,现住靖宇县某某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6日被靖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靖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6日,被告人刘某某酒后驾驶的吉BU****号两轮摩托车直行至靖宇县阳光威尼斯小区西门时,与相对方向杨某某驾驶吉F5W***号小型轿车(由北向南,左转弯)相撞,造成刘某某受伤住院及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杨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刘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经鉴定,驾驶人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6.10mg/100ml(详见白山公鉴(理化)字[2020]0282号文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户籍信息、前科劣迹证明等书证;

2.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证人杨某某证言;

4.白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等其他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靖宇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学武

                                2020年9月17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卷外材料二份,到案经过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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