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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余江检察一部刑诉〔2020〕113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6221972********,汉族,鹰潭市余江区人,小学文化,中共党员,务农,现任余江区**镇山岭村委会支委委员,家住鹰潭市余江区**镇**村委**组**号。2020年3月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鹰潭市公安局余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鹰潭市公安局余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0日下午,被告人刘某某在鹰潭市余江区**镇山岭村委会附近一饭店吃饭,席间喝了半斤左右白酒,酒后,刘某某无证驾驶一辆无牌两轮摩托车先前往春涛镇麻田村委会,后又到达春涛镇政府。因其在春涛镇政府酒后滋事,被山岭村委会干部驾车送回家中。刘某某回到家中后,接到驻村干部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山岭村委会配合春涛派出所民警调查其酒后滋事一事,后被春涛派出所民警口头传唤至春涛派出所接受调查,在接受调查间,其主动交代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的行为。春涛派出所民警当即通知鹰潭市公安局余江分局交警大队民警到该所对犯罪嫌疑人刘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47mg/100ml,交警当晚组织春涛卫生院医护人员对刘某某进行抽血检测。经鉴定,刘某某的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62.7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情况说明、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工作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处罚决定书、个人基本信息详细等书证;2.证人欧某某、胡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4.江西群星司法鉴定中心毒物检验鉴定意见书;5.抽取血样视频、春涛镇政府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可以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蔡先英

检察官助理 肖炳星

2020年9月3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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