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南检一部刑诉〔2020〕561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10319**********,满族,高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街**号**栋**单元**层**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3日20时10分,被告人刘某某驾驶黑A*****号比亚迪牌小型轿车,沿哈尔滨市南岗区**街由西向南往**路右转弯时,与赵某某驾驶的沿**路由北向南行驶黑A*****号魏派牌小型普通客车相撞,发生车损道路交通事故。经哈尔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哈西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赵某某无责任。经哈尔滨市公安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刘某某静脉血检测乙醇含量为213.44mg/100ml。现双方已经达成民事和解。
被告人刘某某在现场被公安机关带回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无犯罪记录证明、机动车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取缔录像截图等;
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哈尔滨市公安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佩瑶
2020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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