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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l)_河北省秦皇岛北戴河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秦皇岛北戴河新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秦皇岛北戴河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秦新检刑事检察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071995********,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滨海新区**道**号楼**门**号,住北戴河新区**新村小区,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秦皇岛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2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6日23时10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冀C*****小型越野客车由东向西行驶至常某某**家门前时,车辆失控,撞至常某某家院墙上致车辆及院墙损坏,刘某某自己受伤,刘某某电话车主李某某到现场并委托李某某报警,自己前往秦皇岛市第二医院救治,事故民警到达秦皇岛市第二医院,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刘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0mg/100ml。2019年12月18日,经秦皇岛港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刘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1.7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抓获经过、认罪认罚具结书、谅解书等;

2证人李某某证言等;

3被害人常某某陈述;

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秦皇岛港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2019】毒物鉴字第1424号。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秦皇岛北戴河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桂书立

(院印)

2020年11月11日 

附件:

1.​ 被告人刘某某现由北戴河新区分局**派出所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52********

2.​ 被害人常某某,联系方式:135********。

3.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一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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