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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危险驾驶罪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Z2364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231983********,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大英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4日0时14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饮酒后驾驶粤BT5****号牌小型汽车在行驶至宝安区福州大道福海门诊部路段时,被现场设卡查车的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执勤民警对被告人刘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43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刘某某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被告人刘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结果为203.4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刑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龚冰

检察官助理:林溢洪

2020年7月31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速裁程序办理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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