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宝塔区院二部刑诉〔2020〕222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2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622198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延川县**镇**村;住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镇**小区**室。2020年7月1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直属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延安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13日01时16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陕J****1号,长安牌(白色)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延安市宝塔区柳林镇燕沟村公路处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陕延天恒【2020】毒鉴字第0799号血醇检验报告检测,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2.0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 拘役1个月又20天,并处罚金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宝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延宏
2020年7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宝塔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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