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江检简单刑诉〔2020〕121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603********1656,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住白山市江源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4日被江源区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11日被江源区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某于2020年8月26日13时许,饮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从**区向***杂店方向行驶,在行驶至***附近时被江源区公安局交通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白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从送检的刘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为130.75mg/l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呼气酒精检测结果单、常住人口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办案说明、鉴定委托书;
2.鉴定意见:白山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军霞
(院印)
2020年12月3日
附件:1.被告人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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